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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家发、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家发,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胡家发,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城南西路新开小区一楼临街店面。法定代表人:熊斯松,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家发与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26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赣C×××××路虎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时间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林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诗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