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颐高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隆凯居家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颐高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宁波隆凯居家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394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颐高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61292592B)。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188号,民安路306号(3-1)。法定代表人:陈军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映辉,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惠,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隆凯居家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69823350XD)。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L3-15室。法定代表人:邬瑛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蕴珍、张莹,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77527931P)。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沧海路1港隆时代广场9号楼5楼E8018-E8019室。负责人:车建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鸿,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昊,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颐高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隆凯居家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颐高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颐高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区颐高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戚丹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