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刚、蔡舜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刚,蔡舜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第1889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志刚,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蔡舜卿,女,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刚、蔡舜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珍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汤丽娜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