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广庆与任宇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庆,任宇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第1246号原告:高广庆,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任宇飞,男,成年,汉族,住偃师市。原告高广庆诉被告任宇飞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4日,原告高广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宇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广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高广庆承担。审 判 长 :张东旭审 判 员 :师淑桃人民陪审员 :胡晓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姬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