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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广庆与任宇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庆,任宇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第1246号原告:高广庆,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任宇飞,男,成年,汉族,住偃师市。原告高广庆诉被告任宇飞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4日,原告高广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宇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广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高广庆承担。审 判 长 :张东旭审 判 员 :师淑桃人民陪审员 :胡晓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姬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