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17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涛与周全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周全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17835号原告:王涛,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万亚,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全武,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王涛与被告周全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全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退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1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原告看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门上张贴有房屋出租广告电话,遂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自称是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并有权转租,因此双方开始协商租赁事宜。2016年6月16日,原告委托其合伙人张晓东向被告支付了租房定金5000元。6月18日,原、被告协商一致,订立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涉案房屋,期限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4日,年租金110000元,免租期为自2016年6月18日至7月4日。同日,原告支付被告剩余租金105000元,并接收了涉案房屋,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条。2016年6月28日,原告收到北京世纪领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领域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要求原告停止经营并立刻腾退涉案房屋。根据世纪领域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他资料,被告系从世纪领域公司处承租涉案房屋,期限原应至2018年12月19日止,但因该房屋产权单位要将房屋所在楼栋一层至三层重新规划,需提前收回房屋,故世纪领域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订立协议,变更双方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31日止,被告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腾退涉案房屋。至此,原告才知道被告在与自己订立合同时,隐瞒了被告对涉案房屋承租期限已经届满这一重大事实真相。原告随后曾联系被告要求退款,被告拒绝后逃匿。原告认为,被告采用欺诈手段,恶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真相,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合作协议,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被告周全武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6日,原告委托他人向被告支付了租房定金5000元。2016年6月18日,原、被告协商一致,订立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涉案房屋,期限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4日,年租金110000元,免租期为自2016年6月18日至7月4日。同日,原告支付被告剩余租金105000元,并接收了涉案房屋,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条。2016年6月28日,世纪领域公司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表示被告系从世纪领域公司处承租涉案房屋,合同期限原本至2018年12月19日止,但被告和世纪领域公司已经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将合同期限提前至2016年5月31日止。2016年7月31日,原告腾退涉案房屋。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订立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但综合考虑原、被告约定的合同条款,其实质应为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原告业已出示的一系列证据,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合作协议时,明知己方与世纪领域公司的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隐瞒该事实,仍然与原告订立合作协议并收取租金,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订立了合同。现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租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王涛与被告周全武的合作协议;二、被告周全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涛房屋租金十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周全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全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杨志彤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