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乔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甲,男,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本次盗窃于2016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孙云中,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甲及其辩护人孙云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乔某甲到沭阳县湖东镇湖东街老乡镇政府院内,以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家二楼一卧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乔某甲患有癫痫及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通过家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乔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等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乔某甲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犯罪时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乔某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就量刑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乔某甲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乔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3.被告人乔某甲的家人已经代为赔偿。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乔某甲供述其窃取他人现金的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乔某、丁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乔某甲的归案情况;本院(2016)苏1322刑初82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乔某甲的前科罪名;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证明了被告人乔某甲的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甲犯罪时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与上述观点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苏1322刑初82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乔某甲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乔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二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薇薇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馨书 记 员  胡 凡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