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执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江西景福彩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江西景福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强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胡兵,欧阳素兰,欧阳素连,欧阳松岩,刘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执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住所地吉州区井冈山大道63号。组织机构代码:86197680-6。负责人章化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景福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5880859-8。法定代表人欧阳松岩。被执行人江西强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8392661-7。法定代表人欧阳松岩。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凤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948721-8。法定代表人胡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兵,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吉州区。被执行人欧阳素兰,女,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吉州区,被执行人欧阳素连,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吉州区,被执行人欧阳松岩,男,198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吉州区,被执行人刘美芳,女,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吉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景福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江西强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兵、欧阳素兰、欧阳素连、欧阳松岩、刘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景福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江西强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兵、欧阳素兰、欧阳素连、欧阳松岩、刘美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景福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江西强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吉安高新区和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土地及其他资产进行了评估。申请人中国银行吉安市分行于2016年11月15日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中止执行。2017年5月18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来函,称因其他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吉安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4月28日分别作出(2017)赣0821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江西景福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自愿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何淡良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