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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张小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张小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4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法定代表人任立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莉莉、刘广勇(实习),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甫,女,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告张小甫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梓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