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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财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勇、景德镇远程通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景德镇远程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财保254号申请人:张勇被申请人:景德镇远程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春林,总经理。申请人张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景德镇远程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H×××××、赣H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张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景德镇远程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H×××××、赣H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