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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春雷与石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雷,石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雷,男,1985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石海波,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王春雷申请执行石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