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仪征京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美锦(扬州)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仪征京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美锦(扬州)置业有限公司,仪征贵飞化工有限公司,姚俊卿,董必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171号。被执行人:仪征京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化学工业园长征路1号。被执行人:美锦(扬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技术开发区施桥镇灵南路90号。被执行人:仪征贵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扬州化学工业园油港路2号。被执行人:姚俊卿,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执行人:董必贵,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仪征京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美锦(扬州)置业有限公司、仪征贵飞化工有限公司、姚俊卿、董必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扬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争端,并申请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扬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毅审判员 阮骏审判员 韩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