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民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稀栋与池娟、钟元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稀栋,池某,钟元明,邓安容,张某,彭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稀栋,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降祥平(上诉人张稀栋之妻),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建,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某,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勇,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元明,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勇,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安容,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勇,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2005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理人:池某,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勇,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2009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理人:池某,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勇,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大街***号九鼎百货**楼。负责人:彭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张稀栋因与被上诉人池某、钟元明、邓安容、张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稀栋于2017年5月24日当庭以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稀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稀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73元,减半收取2436.50元,由上诉人张稀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 艳审判员 丁 向 东审判员 欧阳干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泽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