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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齐永宾与张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永宾,张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650号原告:齐永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富,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兴秦商住楼1层,注册号610400200002937。负责人:徐强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珊,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永宾与被告张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齐永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永宾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齐永宾负担。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