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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卢小红与平田浩一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红,平田浩一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816号原告:卢小红,女。被告:平田浩一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小红诉被告平田浩一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小红负担。审判员  刘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