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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与骆正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骆正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596号原告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兴民路**号。负责人张健,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骆正林,男,生于1963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骆正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