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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章容与钟小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容,钟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741号申请执行人陈章容,女,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钟小辉,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陈章容与钟小辉健康权纠纷一案,陈章容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页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2015)江法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审查。在审查中,查明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均不在我院管辖范围内。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有执行案件属于重复立案,陈章容依照上述仲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章容依据(2015)江法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