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张伟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张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行长。被执行人:张伟军,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张伟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张伟军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55元、滞纳金113.0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债务人张伟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伟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X×××××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因未扣押故不能处理;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除暂未被扣押故不能处理的车辆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907.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张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国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