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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3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加滨申请张宪芳、任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加滨,张宪芳,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加滨,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医院司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宪芳,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任杰,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徐加滨与张宪芳、任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0执1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魏国涛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上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