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3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加滨申请张宪芳、任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加滨,张宪芳,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加滨,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医院司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宪芳,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任杰,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徐加滨与张宪芳、任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0执1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魏国涛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上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