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光云、广饶武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云,广饶武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16号申请人:冯光云,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武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任楼村。法定代表人:祝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4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