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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光云、广饶武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云,广饶武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16号申请人:冯光云,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武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任楼村。法定代表人:祝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4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