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志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飞,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住贵州省兴仁县。2015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66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2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张志飞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网吧,趁被害人睡着之机,将其右侧裤供袋内的华为牌荣耀畅玩5X手机1部窃取后逃离。23时许被民警抓获,所扒窃的手机被追回发还了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志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