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珏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珏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798号原告:重庆珏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7040B。法定代表人:喻春喜,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兴红,系原告公司员工,女,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一般代理。被告:杨静,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珏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珏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珏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珏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重庆珏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