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邵彦奇与张仁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彦奇,张仁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527号原告邵彦奇,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仁香,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39号1、2层。负责人安义轩。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彦奇诉被告张仁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彦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彦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彦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彦奇承担。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