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山县昌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岂梦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昌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岂梦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001号原告平山县昌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秋生,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平山县岗南镇原毛巾厂院内。委托代理人韩彦明,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岂梦才,男,196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原告平山县昌美服���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岂梦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山县昌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需为被告办理2013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曾为石家庄荣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职工,并在该公司申报办理了社会保险,后因该公司破产注销被告下岗。原告于2013年依法设立,因经营需要雇佣了被告等部分临时用工,双方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因被告属于临时性用工,故未曾要求过原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事宜。2016年10月份原告因经营不善被迫辞退临时工,后被告向平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后该委裁决支持了被告的无理请求。原告认为,临时用工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无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相关费用,因此发生的争议也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本案纠纷应由行政部门调整处理,平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应裁决支持被告请求,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原告平山县昌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求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山县昌美服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