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执字第1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仪金双与烟台东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金双,烟台东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广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1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仪金双,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田,北京方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东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四马路011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广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上夼东路12-05号。法定代表人:隋增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辉、石忠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仪金双与被执行人烟台东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广禾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