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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友青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友青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07号罪犯林友青,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东山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1日作出(2002)漳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友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林友青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8月19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友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友青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友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友青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经折算为3130分,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友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林友青属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友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