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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纸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拟稿人:邹军义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校对: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747号原告:吴某,女,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王某,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庭外处理完毕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邹军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万军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