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菊叶申请执行渑池县康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叶,渑池县康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张菊叶,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渑池县康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法,系渑池县康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菊叶申请执行渑池县康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