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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与黄新华、孔桃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黄新华,孔桃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422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县柴桑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1299-9。主要负责人:王怀谷,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系该行员工。被告:黄新华。被告:孔桃荣。(系被告黄新华的配偶)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诉被告黄新华、孔桃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调解达成一致,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双方私下调���达成一致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112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