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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新郑市环境保护局、河南豫鸣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郑市环境保护局,河南豫鸣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4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陶永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司英杰,新郑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左高杰,新郑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豫鸣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建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林雪,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人新郑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豫鸣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31日,新郑市环境保护局对河南豫鸣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新环罚决字〔2016〕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河南豫鸣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造粒使用蒸汽锅炉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河南豫鸣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河南豫鸣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经催告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郑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豫鸣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环罚决字〔2016〕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郭 磊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