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4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4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家庭矛盾驾车外出闲逛,后至被害人赵某彬位于潮南区仙城镇仙门城新联一片的楼房门口并按响门铃。当被害人赵某彬开门时,被告人赵某某持COOLPAD牌白色手机、竹椅无故殴打被害人赵某彬,被害人赵某彬的儿媳林某佳及妻子赵某吟见状与被害人赵某彬一同制止被告人赵某某并将其控制。在此过程中,4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告人赵某某在现场被民警带回调查。经法医鉴定,赵某彬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林某佳、赵某吟、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诉讼能力。案后,被害人赵某彬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发案现场拍照,仙城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和证实材料,申请书,证人赵某雄、赵某生、赵某霞、赵某文、赵某泽的证言,被害人赵某彬、林某佳、赵某吟的陈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检验意见书和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赵某某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对本案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以及案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作案工具COOLPAD牌白色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宏新人民陪审员 侯钦彬人民陪审员 周春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黄霖端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