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姜静等四人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静,汪飞,姜洋洋,伍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307号移送执行部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姜静。被执行人:汪飞。被执行人:姜洋洋。被执行人:伍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姜静等四人缴纳罚金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03刑初49、1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静等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等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03刑初49、112号刑事判决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缨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