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德胜申请赵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胜,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3执110号申请人李德胜,男,63岁,汉族,现住商都县七台镇.被执行人赵斌,男,42岁,汉族。现住商都县七台镇。申请人李德胜与被执行人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德胜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