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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德胜申请赵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胜,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3执110号申请人李德胜,男,63岁,汉族,现住商都县七台镇.被执行人赵斌,男,42岁,汉族。现住商都县七台镇。申请人李德胜与被执行人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德胜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