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梁书宁与齐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书宁,齐生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629号原告:梁书宁,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齐生辉,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梁书宁与被告齐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梁书宁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书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书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已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梁书宁负担。审 判 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