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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梁书宁与齐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书宁,齐生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629号原告:梁书宁,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齐生辉,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梁书宁与被告齐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梁书宁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书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书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已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梁书宁负担。审 判 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