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世彬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世彬,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住重庆市荣昌区。2016年3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65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郭世彬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广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56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吴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了毒品和毒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世彬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郭世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世彬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世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6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