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336许慧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慧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33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慧,女,1982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峄城区。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1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慧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飞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慧于2016年8月30日18时左右,在苏州市吴某2区甪直镇苏杭超市附近,将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被害人李某强行带到其停放在甪直镇清风路停车场的车上,后对李某以掌掴等方式殴打,并扯坏李某上衣同时拍摄裸照加以威胁,之后又驾车将李某带至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金波路南侧一无名公园内,并继续对李某进行殴打,后于当日21时许将李某送回住处。期间,被害人李某被非法拘禁3小时左右。被告人许慧于2016年9月5日主动至苏州市公安局吴某2分局甪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慧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许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常某、陆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慧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慧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慧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慧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许慧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慧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志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