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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亚国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0号罪犯刘亚国,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亚国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4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刘亚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亚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经折算为2905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亚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刘亚国属于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亚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