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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柴广、刁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广,刁殿存,林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247号申请人:柴广,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刁殿存,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林冠军,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柴广诉被申请人刁殿存、林冠军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2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刁殿存、林冠军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柴广于2017年3月15日以原告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刁殿存、林冠军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刁殿存、林冠军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庆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