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文尚、商安秀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文尚,商安秀,陈睿,陈诚,赵朝龙,杨春燕,王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7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文尚,男,汉族,1952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商安秀,女,汉族,1954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陈文尚、商安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华,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尚、商安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忠,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睿,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诚,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陈睿、陈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忠,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朝龙,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春燕,女,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燕,女,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赵朝龙、杨春燕、王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韬、陈启龙,重庆辛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文尚、商安秀、陈睿、陈诚、赵朝龙、杨春燕、王燕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文尚、商安秀、陈睿、陈诚、赵朝龙、杨春燕、王燕以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文尚、商安秀、陈睿、陈诚、赵朝龙、杨春燕、王燕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陈文尚、商安秀、陈睿、陈诚、赵朝龙、杨春燕、王燕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载宇审 判 员 李玉林审 判 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霞书 记 员 田子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