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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春军诉卢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军,卢寒,张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军,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寒,男,1981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英,女,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松江区。上诉人陈春军因与被上诉人卢寒,原审被告张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20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春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春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春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2017年6月9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0元,由上诉人陈春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审 判 员  朱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