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白某、郑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郑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郑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526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75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郑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600元与胡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100元,下欠部分依法予以冻结。执行费4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