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宝山与吉林省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山,吉林省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山,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德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宝山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林省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宝山107892元(此款为吉林省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兴安盟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兴安盟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的执行款)。余款2153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