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姬军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军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0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军伟,绰号伟子,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现租住在鹤壁市山城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月19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6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军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日17时30分许,在鹤壁市山城区奔流街馨苑二区230号楼3单元楼下,姬军伟与毕某因打牌发生纠纷,姬军伟将毕某左颧骨及左手食指打伤,经鉴定,毕某左颧骨伤情属轻伤二级。姬军伟2017年4月2日主动投案。2017年4月2日姬军伟与毕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被告人姬军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供认不讳。且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王某、黄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毕某的陈述;4.被告人姬军伟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证据入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军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姬军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姬军伟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姬军伟有前科,酌情予以考虑。综上,结合社区矫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过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谷 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