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3953孙海青与刘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青,刘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953号原告:孙海青,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刘苏波,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孙海青与被告刘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孙海青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苏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海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青撤回对被告刘苏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海青负担。审判员 王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海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