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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3953孙海青与刘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青,刘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953号原告:孙海青,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刘苏波,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孙海青与被告刘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孙海青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苏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海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青撤回对被告刘苏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海青负担。审判员  王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海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