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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宏利与宋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利,宋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周宏利,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宋德强,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周宏利与宋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饶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宏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调解书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德强与申请执行人周宏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宏利与宋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饶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