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汉川市桔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爱蒂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国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川市桔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爱蒂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国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396号原告:汉川市桔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六合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清风,总经理。被告:湖北爱蒂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桥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勇前,总经理。被告:吴国炎,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汉川市桔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爱蒂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国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汉川市桔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川市桔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川市桔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汉川市桔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