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被执行人曾小春,男。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曾小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小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长乐镇营业所所开XXXX账户存款255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福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