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光飞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玉山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玉山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601号原告:吴光飞,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明,系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玉山营销服务部,住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金山大道54#55#商铺。原告吴光飞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玉山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因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玉山营销服务部无法人资质,且不能独立承担赔偿责任,该营销部又未到庭应诉,需变更被告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且另外还有另一财产保险案件也存在同一问题,故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光飞负担。审判员  焦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