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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与马泽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马泽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09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负责人:谢剑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航、吕时新,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泽伦,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台安罚决字〔2016〕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马泽伦处以罚款7162.92元的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7162.92元。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马泽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承包的位于台山市白沙镇阳岭村委会田心小学后山一带的林木,经鉴定,前述被伐林木有桉树19棵、相思树19棵,总蓄积为7.6568m³,总材积为5.9691m³(其中桉树的蓄积为5.3840m³,材积为4.2372m³;相思树的蓄积为2.2728m³,材积为1.7319m³)。被执行人马泽伦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马泽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马泽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台安罚决字〔2016〕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马泽伦处以罚款7162.92元的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7162.92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