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焕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焕江,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谭应华,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焕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焕江及其辩护人谭应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黄焕江、谭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厚街镇桥头社区红粉佳人酒吧喝酒,期间黄焕江因与表演嘉宾互动问题与保安发生争吵、推扯,后黄纠集谭等人过来帮忙,导致被害人保安陈某1、陈某2在混乱中被人用刀捅伤。公安机关接报后将黄焕江和谭某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1、陈某2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方已赔偿给被害人陈某1、陈某2共1万元。陈某1、陈某2对黄焕江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黄焕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焕江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焕江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焕江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黄焕江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并不是蓄谋前往酒吧闹事,而是酒后一时冲动犯下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做出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的家属已对被害人做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其纠结闹事的人数较多,且造成二名被害人被利器刺伤的危害结果,归案初期一直拒不供认,后期才承认犯罪,悔罪态度一般,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与其罪责刑不相适应。公诉机关的量刑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第1、2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第3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焕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