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8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志若磐坚科技有限公司与周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志若磐坚科技有限公司,周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735号原告:重庆志若磐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百灵路6号兴茂盛世北辰5幢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7F8DXM。法定代表人:曹智,总经理。被告:周义,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志若磐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志若磐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志若磐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志若磐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志若磐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明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实 微信公众号“”